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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親字第73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A03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2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A02非被告A03之婚生子女,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