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奮平
被 上訴人 陳朱平即陳朱平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建字第14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8萬7,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3,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