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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69號
原      告  堃霖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仲國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複代理人    陳英彥律師
被      告  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新日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