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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49號
原      告  信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麗華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陳韻鸚 
被      告  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第4頁第21行關於「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