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律師
侯宜諮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亦恬
被 告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晨原
吳明哲
石士賢
被 告 詹世雄
林峻輝(即林家毅)
被 告 顏維德
顏貫軒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馬廷瑜律師
陳昱維律師
被 告 連仕滄
郭宗訓
陳威智
李浩華
鄭漢森
林曉平
柯少純
葉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被 告 呂東英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馬傲秋律師
被 告 藍秉宏
江振成
黃潤澤
劉心平
葉文斌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複 代理 人 詹閎任律師
被 告 鄭富月
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
謝智硯律師
王仲軒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哲丞律師
被 告 天悅實業有限公司
天盛發展實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介文
被告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董正文
被 告 王日春
卓慶全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蘇炳章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李育錚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0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