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9號
原 告 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長
原 告 甲士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翰
原 告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被 告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被 告 林祈安
韋博洋
伍東鴻
姜昶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被 告 馬大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