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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8號
原      告  簡孝亦    住新北市○○區○○街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被      告  奇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慧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彭子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