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崧聖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浩程
被 上訴人 強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民蔚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4,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