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日月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天償
訴訟代理人 葉月雲律師
被上訴人 郭美意
胡毓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