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92號
上 訴 人 莊芬晶
被 上訴人 葉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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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昊呈
被 上訴人 彭偉樑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6,8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