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02號
原      告  江楊美雲
            張燦庭即楊美鳳之繼承人

            張勛逵即楊美鳳之繼承人

            張宥榛即楊美鳳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被      告  楊進益  

訴訟代理人  曾彥榮律師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合資財產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須依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02號、110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312號確定判決,與原告就兩造間共同出資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合資財產予以清算完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現兩造欲於本件併同處理附表所示之合資財產,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附表(兩造之合資財產):
編號
 縣市
鄉鎮市
地段
  地號
地目
  面積
  (㎡)
 1
花蓮縣
 吉安
福興
  904
 田
 2,594
 2
花蓮縣
 吉安
福興
  904-1
 田
 1,523
 3
花蓮縣
 吉安
福興
  904-2
 田
 308
 4
花蓮縣
 吉安
福興
  904-4
 田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