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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詠棠  
訴訟代理人  吳宇軒
            謝易達律師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楊曉麒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張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具狀說明兩造間究屬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性質,繕本並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