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詠棠
訴訟代理人 吳宇軒
謝易達律師
朱日銓律師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楊曉麒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張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具狀說明兩造間究屬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性質,繕本並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