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辰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詠棠
訴訟代理人 吳宇軒
謝易達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楊曉麒
訴訟代理人 吳美萱律師
林凱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5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