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原 告 蔡美麗
葉絹絹
羅蔡美娥
蔡碧芳
周鴻來
周宜佳
周宜和
柯立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建全律師
賴智平
彭志豪
被 告 蔡珮玲
蔡宜秀
訴訟代理人 曾榆期
被 告 蔡沅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奐宇律師
謝憲愷律師
洪維寧律師
前列蔡珮玲
訴訟代理人 蔡竣宇
被 告 李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1月21日9時20分於西側大樓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