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46號
原 告 謝媽成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複代理人 曾子揚律師
吳晉維律師
被 告 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聖禮
被 告 郭繡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孟權律師
蔡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