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22號
原 告 林禕虹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
被 告 明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山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