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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安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徐明豪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宇  
被      告  拓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琴  
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律師
            葉怡妙律師
            許鈞麟  
            李進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2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調解成立終結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