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號
原 告 宇貿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安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徐明豪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宇
被 告 拓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琴
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律師
葉怡妙律師
許鈞麟
李進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2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經調解成立終結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