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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8號
原      告  金鋒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鋒 
訴訟代理人  陳孟暄律師
            謝憲愷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珊玉律師
被      告  永邦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伯哲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兩造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已變更,未據聲明承受訴訟,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又兩造請各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附繕本乙份),並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代表兩造出具之委任狀。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