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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劉秋絹
馮永裕
林宜蒨
原 告 蕭玉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複 代理 人 馮玉婷律師
原 告 林榆真
訴訟代理人 林森泰
劉秋絹律師
複 代理 人 馮玉婷律師
被 告 傳御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云晏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被 告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珠
訴訟代理人 陳騰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