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3號
上 訴 人 日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裕欣
被上訴人 交通部鐵道局即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伍勝園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建字第93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 萬1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1,7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