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貝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真
送達代收人 魏可欣 住臺北巿大安區敦化南路0段00號00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集福客食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海蘋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116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10,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0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