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87號
上 訴 人 泫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炫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榮忠即吉安工程行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2,985元(計算式:2,410,685元+92,300元=2,502,98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