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59號
上 訴 人 易仕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男
被 上訴人 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被 上訴人 擎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克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01,297元(計算式:165萬元+951,297元=2,601,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