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鈞亨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鈞
被上訴人 磐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8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萬2,4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