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佳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燕玲
永權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宗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2,2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