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3號
上 訴 人 蕭淵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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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振添
被 上訴人 李明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萬1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