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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3號
上  訴  人  蕭淵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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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振添
被  上訴人  李明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3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證。茲已逾補正期限,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