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57號
原 告 隆太生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香明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愛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耘成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