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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57號
原      告  隆太生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香明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      告  愛帝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耘成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