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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5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上立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縈翊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錦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自柔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請求新臺幣20萬5,000元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應具體表明債務不履行之類型及法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