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76號
上 訴 人 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壽川
被 上訴人 聯成數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超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2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