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建興
林泳龍
高志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品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漢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646號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