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43號
原 告 李振男即安慶農實商行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律師
被 告 小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馨云
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萱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