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鄭乙暘即立金裝璜企業社
被上訴人 精銳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輝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54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6,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