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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55號
原      告  吳瑞文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有格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雄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兩造間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確認車輛所有權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9月4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06號民事判決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