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瑞華
張維發
蕭智宏
蕭李香加
黃雅琳
林銘燦
陳淑伶
陳健興
陳演宗
蕭智元
呂適君
鄭偉智
許世明
劉淑芳
謝傑夫(原姓名謝永德)
謝永成
謝繼琮
魏琬琍
廖美月
普馨瑩
張鳳枝
林潔之
李月惠
劉玉玲
鄭素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簡安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