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逸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名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2萬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