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原      告  百聯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臻評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鎵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呂浥頡律師
被      告  鎵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雁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鎵群實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與被告鎵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鎵榮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以總價新臺幣(下同)1,680萬元,向鎵榮公司購買其負責經銷之日本網屏SCREEN公司數位印刷機1臺(下稱系爭印刷機),原告並已依約將價金以開立數張支票之方式、分次給付予鎵榮公司指定之受款人即被告鎵群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鎵群公司,與鎵榮公司合稱為被告)完畢,惟系爭印刷機自107年4月間裝機時起至同年7月間形式上驗機完畢後,持續出現橘色墨水噴頭偏針、刷線之瑕疵情況,且經原告通知鎵榮公司維修後,鎵榮公司迄今仍無法修補、解決,該瑕疵已嚴重影響系爭印刷機應具備之通常價值及效用,應認已達於解除契約之程度,原告乃依民法第354條第1項前段、第359條前段規定向鎵榮公司解除系爭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另鎵榮公司交付系爭印刷機予原告,由於具備上開瑕疵情況,足見鎵榮公司所為之給付不符合債之本旨,已構成不完全給付,且鎵榮公司顯未能改善該情形,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爰依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擇一為有利之判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80萬元;及其中480萬元自106年12月22日起、180萬元自107年4月4日起、625萬元自107年7月12日起、80萬元自107年7月12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鎵榮公司部分:鎵榮公司與原告間確曾簽立系爭契約,而因鎵榮公司與鎵群公司存有內部合作關係,故指定原告將買賣價金給付予鎵群公司,系爭印刷機實際上由日本網屏SCREEN公司所生產、製造,鎵榮公司僅為系爭印刷機之代理商,依鎵榮公司之理解,當墨水噴頭UV長期未使用或低使用量時,將肇致墨水固化進而阻塞噴頭,且此節應為業界所共知,系爭印刷機之橘色墨水噴頭偏針、刷線情況,實係因原告操作機器、自行保養不當、橘色顏料用量過低所致,故原告所指之情形並非其正常使用下所發生之故障,且橘色噴頭亦屬耗材,原告自不得請求被告盡修繕義務,亦不得主張解除契約;又自鎵榮公司於107年4月間將系爭印刷機交付予原告後,原告至今仍持續使用系爭印刷機輸出文件可知,系爭印刷機除橘色噴頭外,其餘墨水均可正常使用,要無重大瑕疵可言,是即便經鑑定後系爭印刷機確有瑕疵,原告主張該瑕疵已無從修復、改善且嚴重影響買賣標的物應具備之通常價值及效用,而請求解除契約,要屬無據,其應僅得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鎵群公司部分: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於106年12月12日簽約之同時交付面額480萬元之支票1張作為訂金;並於107年4月間交付第2期款即總價之30%、面額480萬元之支票1張;復於107年7月12日交付面額625萬元及80萬元之支票各1張,作為給付總價40%之尾款及營業稅金,而系爭印刷機於107年7月交機,於同年11月中旬起,即持續出現橘色墨水噴頭偏針、刷線等情,有買賣合約書、支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橘色墨水印刷照片、系爭鑑定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7至33頁、本院卷二第46至195頁),且為鎵榮公司所不爭執,而鎵群公司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認定:
 ㈠經查,兩造就系爭契約實際簽立者為原告與鎵榮公司、買賣價金係由原告以開立數張支票之方式分次給付鎵群公司,且系爭印刷機於107年4月間裝機完畢、同年7月間形式驗收完畢,原告後續維修聯繫對象均為鎵榮公司等節未有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62頁),並有系爭契約影本1份、支票影本4張、兩造來往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1份、送貨單等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7至19頁、第21至22頁、第23至27頁、第213至215頁),足見本件原告確曾向鎵榮公司購買系爭印刷機且業經鎵榮公司交付完畢,則本件爭點厥為,原告主張鎵榮公司交付之系爭印刷機存有上開橘色墨水噴頭偏針、刷線之情況,而有瑕疵給付、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從而請求解除契約暨返還買賣價金,是否有理。
 ㈡針對系爭印刷機存有上開橘色墨水噴頭偏針、刷線之情況,及該等情況出現之原因究係為何,業經本院送請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會(下稱鑑定機關)進行鑑定,經鑑定機關進行現場勘查、印刷測試,實地鑑測之過程概為:於110年2月25日至現場先針對系爭印刷機進行清潔後進行列印,發現橘色噴頭部分確實存有偏針(刷線)現象,且更換橘色油墨後亦同(見本院卷二第70至106頁,下稱第1次印刷結果),嗣於111年8月17日以兩種不同清潔方式進行清潔後再次印刷(下稱第2次印刷結果),橘色油墨印刷結果仍出現刷線情況,且與第1次印刷結果進行比對,第2次印刷結果之橘色刷線情況更為嚴重(見本院卷二第107至137頁)。
 ㈢經鑑定機關分析後,因系爭印刷機係於啟動運轉後約3個月始出現橘色油墨印刷問題,故可排出初始設置不當之因素所造成,且若為噴頭刮傷損壞所致,可能之原因為列印載體擺放問題或清潔問題,惟若擺放不當原則上所有機台噴頭皆應一併受有刮傷,然本件其他顏色噴頭並無此現象,故可排除列印載體擺放問題之可能性,又清潔問題部分,由於系爭印刷機中各色噴頭所執行之內建清潔作業基本上應屬相同,卻僅有橘色墨水有刷線問題,故應為人工清潔造成之噴頭刮傷、或噴嘴堵塞所致,而人工清潔造成之噴頭刮傷肇因於墨水過於黏稠或固化導致清潔不易而須施以較重力度或重複擦拭造成刮痕、亦可能色墨硬化之殘留物導致噴頭表面有硬物而於擦拭時刮傷噴頭,噴嘴堵塞則係因墨水過於黏稠或固化導致之內部管路噴嘴堵塞、或墨水殘留物導致之外部堵塞,故依據上述分析說明,不論刷線之形成原因係「噴頭刮傷壞損」或「噴嘴堵塞」,所造成之原因均與橘色墨水黏稠、固化有關(見本院卷二第138至140頁)。鑑定機關另針對噴嘴進行表面觀察未見有表面刮傷,且利用溶劑對橘色油墨管路進行清潔工作後,刷線情況較人工清潔或機台內建清潔功能後之刷線略為不明顯,故推斷本案為「噴嘴堵塞」所致(見本院卷二第143頁)。
 ㈣至橘色墨水黏稠、固化之可能原因,鑑定機關依照現場勘查結果,由於系爭印刷機擺放空間之溫度約為27度而略高於墨水存放規範溫度3度,濕度約為60至70%且無法確認該環境為恆溫恆濕之條件,於此情形下可能降低墨水之流動性(即黏度上升),且根據採購記錄顯示因橘色墨水採購間距最長為近半年的時間、使用度明顯較低,若加上環境無法符合要求時,固化可能性將會提高,又因橘色墨水內含之聚合物比例導致其固化速度較其他顏色墨水快;且針對第1次、第2次印刷結果之觀察,可發現噴嘴堵塞應為慢慢累積形成,而累積即為橘色墨水在管線或噴頭中殘留,依本件之儲存環境觀察,周邊環境並未依說明書規定維持恆溫恆濕狀態,且依照現場之溫濕度情況,其濕度已靠近範圍上限、溫度已然超過範圍,在溫濕度同時偏高之情況下,確實構成油墨容易形成不穩定、乾涸現象,佐以橘色墨水使用量較少,長期暴露於上開環境條件下,受影響之程度將加大(見本院卷二第140至144頁)。是以,鑑定機關認為,系爭印刷機橘色噴頭部分確實存有偏針(刷線)之情形,產生之原因為墨水固化阻塞噴頭所致,而墨水固化之原因應係因橘色墨水成分相較於其他色墨具有較易黏稠固化之條件,需置放於恆溫恆濕環境中保存,但原告之保存環境不佳,再加上使用量過少,導致該情況產生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6頁、第150頁)。
 ㈤綜觀上開鑑定結果可知,系爭印刷機存有上開橘色墨水噴頭偏針、刷線情形,應為原告之墨水保存環境不佳、加以橘色墨水使用量過少所致,參以系爭印刷機之機台操作手冊中確實記載「在下列條件儲存墨水。在非適當條件下使用儲存的墨水會損壞設備。溫度:5~25度,濕度80%或更低」(見本院卷二第282頁),益徵鑑定機關認定原告保存環境不佳乙節,要非無稽。是原告主張係鎵榮公司交付具有上開瑕疵之印刷機云云,難認與實情相符。本件原告既未能舉證被告有給付瑕疵或可歸責之不完全給付情事,則其依瑕疵給付、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解除契約,難認適法,亦無從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買賣價金。 
 ㈥至原告以系爭印刷機交付後即發生與電壓瑕疵有關之問題,鑑定機關於鑑定過程中從未詢問兩造有無發生過該等情事等詞為由,質疑上開鑑定報告之內容正確性,惟原告自始未能說明其所稱電壓瑕疵相關問題具體情況暨證據為何,亦未說明該電壓瑕疵情況與本件橘色墨水噴頭偏針、刷線情形之關連性為何,自無從單憑原告該部分之片面主張,遽認鑑定報告不可採信;又原告主張鑑定機關曾於清潔後以被告另行提供、更換之新橘色油墨進行列印,橘色部分仍有刷線情況,由於該用以測試之新橘色油墨要無保存環境不佳以致於黏稠、固化之可能,而據此質疑鑑定機關認為橘色刷線係墨水固化阻塞噴頭所致之正確性,然細譯該鑑定報告之內容可知,鑑定機關所稱之「橘色噴頭阻塞為墨水固化所致」,係指因原告「過去使用」之橘色墨水保存環境不佳加上使用量過少以致該橘色噴頭「已經形成」噴頭阻塞現象,並非指測試列印當下使用之橘色油墨保存環境不佳而立即造成橘色噴頭阻塞,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680萬元;及其中480萬元自106年12月22日起、180萬元自107年4月4日起、625萬元自107年7月12日起、80萬元自107年7月12日起,均自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至原告聲請鑑定機關派員到庭說明與鑑定報告有關之疑義,因上開鑑定報告之鑑定方法、經過與結果均已於於報告中詳述明確,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礙難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