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勝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梅
被 上訴人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3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