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鄭皇煙
被 上訴人 通用不織布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健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2萬3,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596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