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93號
原 告 鴻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楊振昌
被 告 鴻碩食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劉明潔
法 官 劉容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