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羽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澤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乃文因110年度勞簡字第1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萬零參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