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原 告 楊家豪
訴訟代理人 顏良峰
被 告 永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英
訴訟代理人 李佳凌
董子祺律師
被 告 許銘陽即家見行
許瓊英即家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