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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楊盛達
楊予銣
被 告 森彩力數位影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佩伶(原名:陳貞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