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75號
原 告 楊致祥
訴訟代理人 游正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長安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訴訟代理人 郭文華
趙友貿律師
上 一人
複 代理人 黃柏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