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75號
上 訴 人 長安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被 上訴人 楊致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8,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