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79號
原 告 王聖凱
被 告 晶品小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查,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7,451 元(含加班費1,980,503元、補休工資236,94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78 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15,319 元(計算式:22,978 元×2/3 =15,3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65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