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被 上訴人 鄭莉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萬8,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