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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莊樹仁 
被      告  華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朝鎮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07號(原審案號: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7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07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