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原 告 翁經通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