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原      告  翁經通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