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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原 告 洪子強
被 告 文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九日上午十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公司應由新任法定代理人林毅欣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